推動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地生根
“四治融合”積極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仍然在農村。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城鄉融合發展,暢通城鄉要素流動。加快建設農業強國,扎實推動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振興”。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有效治理是關鍵。人民法院應當深刻領會司法服務保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意義,充分發揮法治引領作用,助力構建“法治、德治、自治、共治”相融合的基層治理體系,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積極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法治為基,穩固振興基礎。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必須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法治是鄉村振興的基礎與保障,人民法院應充分履行審判職能,找準司法服務和保障新時代鄉村振興的法治需求,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引領鄉村治理。一是強化害農犯罪打擊力度。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首要基礎,就是要營造安全穩定的鄉村社會環境。要聚焦平安鄉村建設,依法打擊各種危害“三農”犯罪,嚴懲操縱破壞農村基層換屆選舉、暴力插手民間糾紛、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農村黑惡勢力,深入開展打擊整治農村養老詐騙、電信詐騙專項行動,全力維護村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二是優化便農利農司法舉措。積極回應鄉村民眾司法需求,是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必然要求。要全面推行訴訟服務下沉,深度應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積極探索“立審執”一體化體系,打通司法為民“最后一公里”。要深化“一村(社區、校)一法官”工作機制實踐,將訴訟服務延伸至村民家門口,讓山高路遠、行動不便、經濟困難的老百姓充分感受司法便利。三是深化涉農糾紛訴源治理。從源頭上防范農村各類矛盾糾紛,是推進和諧鄉村建設的有效途徑。要將依法懲處與源頭治理有機結合,以創建 “楓橋式人民法庭”為契機,創新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強化鄉村矛盾糾紛預判和排查預警,圍繞農業農村開展全方位、拉網式深入調研,總結歸納農村常發、易發、多發案件類型,探索訴源治理新路徑。
德治為先,培育振興動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注重發揮好德治的作用,推動禮儀之邦、優秀傳統文化和法治社會建設相輔相成。人民法院應通過司法活動引領鄉村文明建設,以鄉風文明“軟實力”助推鄉村振興。一是規范裁判文書引領育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具有規范、指引、評價、引領作用,要深入挖掘鄉村熟人社會蘊含的道德規范,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進行釋法說理,豐富說理內容、簡化說理語言、增強說理溫度,不斷提升裁判文書的法律認同度、社會認同度和情理認同度。二是嚴懲失信失德倒逼立德。要嚴懲敗壞社會道德的違法犯罪,對殘害婦女、兒童、老年人等挑戰法律和倫理底線的犯罪行為依法從重懲處。要強化執行工作震懾作用,充分運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舉措,嚴厲打擊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行為,讓失信者寸步難行。三是加強以案釋法助推樹德。要充分發揮“小案件”的大效應,采取巡回審判等形式積極弘揚鄉村正能量,把贍養問題、鄰里沖突等鄉村典型家事糾紛的庭審搬到村頭巷尾、田間地頭,使農民身邊事成為普法的鮮活教材,引導基層群眾真正做到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推動建設良好家風、樸實鄉風。
自治為本,找準振興核心。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深化村民自治實踐,加強村級權力有效監督。自治是鄉村振興的核心,增強村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能力是鄉村自治的根本目的。一是要建強組織體系,筑強戰斗堡壘。鄉村振興離不開組織振興。要助推鄉村自治組織建優、建強,依法嚴懲宗族勢力暴力干預村委會換屆選舉,積極為鄉村修訂自治章程、完善村規民約提供專業性指導,及時對實施效果進行跟蹤回訪,促進鄉村自治組織合規履職、依法行政。二是要就地育才取才,凝聚先鋒力量。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其關鍵在人才。要推進司法資源下沉鄉村,設立“一村一法官”工作室,邀請德高望重的老黨員、退休老干部作為特邀調解員,指導村干部、鄉賢等人員充分參與到村民糾紛化解和鄉村事務調處當中,推動形成民事民議、民事民辦和民事民管的多層次基層協商格局。三是要打造黨建品牌,提升干事活力。黨建品牌是推動鄉村治理工作開展的有力抓手。要深入落實“支部建在庭上”工作要求,強化“一庭一品牌”創建,打造“鄉賢+審務”“黨建+審務”的人民法庭黨建工作品牌,全面開展“法庭聯鄉村、黨建促振興”等結對共建活動,以“黨建+法治”為鄉村自治注入新活力。
共治為徑,凝聚振興合力。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加快構建黨組織領導的鄉村治理體系。主動融入鄉村治理社會大格局,是凝聚鄉村振興合力的有效途徑。一是多方參與。要緊緊依靠當地黨委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主動嵌入地方鄉村基層治理體系,與轄區黨委、政府建立“信息通報”“走訪聯防”“訴非銜接”“訴調對接”“常態化聯席”等常態化協同運行機制,形成府院聯動、力量整合、綜合施策的立體化治理模式。二是多措并舉。對涉及“三農”問題、征地拆遷等中心工作引發的矛盾糾紛,應建立健全依法提前了解、調解、釋法明理等介入機制,防止矛盾激化成訴。要充分發揮司法建議能動作用,針對涉“三農”案件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從法律角度向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并提出對策措施,切實增強服務保障全面鄉村振興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三是多點發力。要充分運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主動對接派出所、司法所、綜治辦、村調委會等機構,定期對涉農矛盾糾紛進行聯合調處,切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化解在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