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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十不準”
1.?不準向選舉人贈送現金、存單、銀行卡、會員卡、有價證券、購物卡、支付憑證、電子紅包、電子禮品或實物等進行拉票。
2.?不準為選舉人提供吃請、旅游、休閑、健身、娛樂等消費活動進行拉票。
3.?不準以慰問、幫扶名義向選舉人變相贈送財物,或為選舉人繳納各種保險、數字電視費、水電費、電話費等費用進行拉票。
4.?不準以交保證金形式,許諾當選后將保證金分發給選舉人進行拉票。
5.?不準向其他競選人送錢送物或給予某種利益,讓其退出選舉。
6.?不準以許諾當選后贊助村組織或群眾團體活動經費、免除村民債務,或給予選舉人其他利益或好處等方式進行拉票。
7.?不準以違反規定分發村集體資產,用集體資金為選舉人交納各種費用進行拉票。
8.?不準通過打電話、發短信微信、分發名片、當面拜訪,或者委托、授意親屬、朋友等中間人出面說情,請求他人給予關照而進行拉票。
9.?不準以賄賂等手段誘使或收買選舉工作人員在選舉中進行舞弊活動。
10.?不準利用其他手段進行拉票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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