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政策法規專欄
【解讀】民族宗教工作政策(第一期)
1.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2.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基本原則
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
3.如何正確認識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每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動可以不受任何約束,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拉人頭、強迫、誘導他人信教。
4.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都必須遵守憲法法律
無論是信教群眾還是不信教群眾,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信教群眾首先是國家公民,必須遵守憲法法律。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則,在教義教規與法律發生矛盾時,要始終堅持國法大于教規,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5.如何理解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要求
宗教的本土化,是世界各宗教生存和發展的普遍規律。任何宗教都要與所在的社會相適應,要適應社會制度、適應社會道德、適應社會文化?!逗幽鲜∽诮淌聞諚l例》規定,各宗教應當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抵御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抵制商業化傾向。鼓勵各宗教對教規教義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組織宗教教職人員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中華文化教育基地開展愛國主義教育。
6.怎么區分合法宗教活動與非法宗教活動
合法宗教活動在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或經宗教部門批準的場所舉行,由經宗教部門備案的教職人員或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主持。凡是違背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的宗教活動都屬于非法宗教活動。
非法宗教活動形式多樣,如未經批準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亂建寺廟、濫建宗教造像、私自組織朝覲、擅自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委任教職、私設聚會點、假冒宗教教職人員、承包經營寺廟、將寺廟作為資產上市、網上非法傳教,以經商旅游等名義組織群眾出境參加宗教活動,等等。這些非法宗教活動不僅影響正常的宗教秩序,也會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危害,需要政府加強監督管理,鼓勵群眾積極舉報,及時制止糾正和依法打擊。
7.正確區分邪教與宗教
宗教有愛國守法的傳統,對信徒參加活動的時間和次數等一般沒有嚴格要求,信與不信比較自由,不限制自由;邪教冒用宗教、氣功等名義,散布世界末日等歪理邪說,并對信教徒搞洗腦等精神控制。
宗教崇拜的是神、佛等超自然的力量;邪教往往崇拜活著的教主,鼓吹只有忠誠于教主才能在世界末日來臨時獲得拯救或成神成仙。宗教活動都是公開的,接受政府依法管理;邪教則建立地下秘密組織,不在政府部門登記。
宗教的捐款(奉獻)自覺自愿,邪教則強迫信徒捐錢、騙財騙色。
中國反邪教協會公布的邪教組織主要有法輪功、全能神(又稱東方閃電、實際神)、呼喊派、門徒會(又稱三贖基督、三贖教、蒙頭教)、統一教、觀音法門、血水圣靈、全范圍教會、三班仆人派(又稱真理教會)、靈仙真佛宗、中華大陸行政執事站等。
8.迷信與宗教有什么區別
宗教有系統的教義教規,一套相對穩定的宗教制度、宗教儀式、入教手續和依法成立的宗教組織,合法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
迷信則是繼承了原始宗教中的一些粗鄙內容,泛指對人或事物的盲目信仰和崇拜;目前特指我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招魂、圓夢、請神降仙、驅病趕鬼,以及巫婆神漢的妖言惑眾、騙錢害人等,它們大多產生或流行于封建社會,并為剝削階級所利用,因此也常稱之為封建迷信。諸如巫婆神漢、占卦算命、揣骨相面、風水陰宅、驅鬼治病、神水神藥等迷信活動,迷信職業者利用這些活動騙人錢財,把它作為一種謀生的手段,黨和政府對封建迷信采取堅決取締的政策。工作中,要正確區分民間信仰和封建迷信。
9.境外利用宗教滲透有哪些形式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要求“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實質是對我國實施西化、分化戰略,從事違反我國憲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動,企圖爭奪群眾、爭奪思想陣地,這不是宗教問題,而是政治問題。通常表現為三個方面:
一是利用宗教進行民族分裂活動。他們支持達賴集團和“三股勢力”,打著宗教旗號欺騙裹脅群眾,煽動宗教狂熱,制造社會動亂,企圖顛覆我國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和民族團結。
二是干涉我國宗教的內部事務。他們打壓、分化我國愛國宗教力量,培植地下勢力和代理人,控制我國的宗教團體,干涉我國的宗教事務,在我國境內建立宗教組織和活動據點、發展教徒,企圖爭奪我國宗教的領導權。
三是在我國境內非法進行傳教活動。境外一些宗教勢力以投資辦企業、合作辦醫院、辦養老院、救助貧困學生、資助課題研究等形式搞滲透,打著旅游觀光、文化交流、學術合作、留學考察的旗號組織群眾出國參加宗教活動,進行培訓洗腦,利用微信、QQ、電子郵件等傳教,并在國內培養傳教人員,有計劃、有組織地向各個階層非法進行傳教。公民發現境外宗教滲透活動應及時向宗教、公安等部門舉報。
10.宗教不能干預群眾日常生活
宗教活動都是在社會中進行的,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時必須服從公序良俗,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尊重文化傳統和社會倫理道德。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和教職人員要尊重民風民俗,不得干預群眾的婚喪嫁娶和個人生活,比如不得以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義發布公告要求群眾穿著特定服飾、禁煙禁酒等;信教群眾過中國傳統節日、按當地風俗辦紅白事,宗教不得干預。
11.哪些行為是非法傳教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一條、五十六條規定,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
《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廣場、公園、旅游景點、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散發宗教類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
比如,未經批準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宗教活動、街頭拉人傳教、在公共場所散發有宗教內容的廣告、跳宗教內容的廣場舞、借探望病人在醫院等公共場所傳教、以勤工儉學名義拉學生入教、企業組織員工搞宗教活動等。
藏傳佛教的活佛、僧人等教職人員未經當地和內地省級宗教部門批準,到內地從事講經說法、開光灌頂、化緣收徒、放生等,都屬于非法傳教。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冒充活佛,招搖撞騙。藏傳佛教活佛的信息可以在互聯網的“藏傳佛教活佛查詢系統”(hf.tibet.cn)中查詢。
公民發現非法傳教活動,應及時向宗教、公安部門舉報。
12.制止亂燒香、亂放生活動
亂燒香、燒高香可能引發環境污染、安全隱患,還會滋生“香火利益鏈”,形成商業化問題。亂放生可能造成外來物種入侵和人身傷害。佛教道教團體、場所和教職人員要倡導文明敬香,實行“三支清香”免費供,遵守環保規定,樹立自身良好形象。佛教道教界開展放生活動要堅持“自覺、自愿、不攤派”原則,控制規模,引導信教群眾樹立保護環境的理念。
嚴禁利用放生活動開展商業性經營,堅決禁止各類違反法律法規、破壞生態環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動。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佛道教名義開展放生活動。
13.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場所、設施、資金、交通等方面的條件和便利的怎樣處理
《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參與或者支持違法宗教活動,不得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場所、設施、資金、交通等方面的條件和便利,不得協助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省內傳教,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
有的把房屋出租或無償“奉獻”給境外滲透、非法傳教和私設聚會點使用,有的出錢幫助他們印資料、建網站,有的幫助拉人參加地下宗教培訓,等等,都屬于提供條件和便利。
違反以上規定,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河南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還規定,出租房屋未辦理登記備案的,按規定予以處罰。發現承租人有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嫌疑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14.印刷、出版宗教出版物、宣傳品必須報批,不能在公共場所散發
編印、發送宗教出版物或其他宗教印刷品,需經省級宗教部門和新聞出版部門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廣場、公園、旅游景點、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散發宗教類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
宗教活動場所內銷售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稅務等審批手續。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運送、銷售、散發和張貼非法印制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網上涉宗教的內容和行為有哪些規定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宗教事務條例》等都有明確規定。
開辦宗教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省級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許可或者辦理備案手續。
所發布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毒W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要求,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含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等內容的違法信息。
當前,境外滲透變換方式,大肆利用網絡傳教;一些人在網上開展宗教活動,搞“網上燒香”、網上功德箱募款和宗教捐贈斂財等,都是違法的。
16.私設聚會點和家庭教會都不是合法宗教活動場所
私設聚會點和家庭教會未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登記,成為一些宗教不正常發展、活動混亂的重要原因,還會成為境外勢力滲透的重點和開展滲透活動的平臺。一些私設聚會點和家庭教會演變為滋生異端甚至邪教的溫床,成為社會上不法分子進行非法違法活動的載體,損害了正常的宗教事務管理秩序,必須依法打擊取締。打著某某教會名義活動的地下教會也屬于此類,并且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一條對打擊處理作了明確規定。對未經登記,以宗教團體名義進行宗教活動,或者被取締后仍進行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罰款、拘留等處罰。